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臺灣燒傷暨傷口照護學會(Taiwan Society for Burn Injuries and Wound Healing (TSBIWH)。(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成立之宗旨為:結合國內外參與燒傷及傷口照護有關醫療之醫師、護理師(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呼吸治療師、研究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為服務傷患,妥善運用醫療資源,促進燒傷暨傷口照護研究領域發展,學術交流及燒傷之預防,暨傷口照護,以提昇我國燒傷醫療暨傷口照護之效能,使傷患獲得良好及完整的照護。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為︰
( 一 ) 整合燒傷醫療及傷口照護有關人員及資源,以期發揮醫療效能。 ( 二 ) 促進燒傷及傷口照護醫療專業化之研究及發展。 ( 三 ) 蒐集國內外燒傷醫療暨傷口照顧有關資訊以供各學術團體及會員參考。 ( 四 ) 定期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 五 ) 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及活動。 ( 六 ) 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 七 ) 獎助燒傷暨傷口照護之醫療人才。 ( 八 ) 主辦或協辦燒傷暨傷口照護醫療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 五 條︰本會會員分為 ( 一 ) 一般會員、 ( 二 ) 贊助會員、 ( 三 ) 名譽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為︰
( 一 ) 一般會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公民,在有「 燒傷及傷口照護之單位 」 ( 註參考章程第六章第三十條 )參與燒傷醫 療及傷口照護之醫師、護理師 ( 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呼吸治療師集其他相關人 員,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監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會員。
( 二 )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有實際贊助之個人或團體、消防員,得經本會 理監事會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 ( 三 ) 名譽會員︰凡對燒傷暨傷口照護學界或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得敦聘為本會名譽 會員。
第 六 條︰會員凡有違犯醫學道德、法令、本會會章,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或不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兩年者,經理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七 條︰本會各種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 一 )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 二 )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 三 ) 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或活動之權利。 ( 四 ) 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第一款之權利。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 一 )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 二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 三 ) 繳納會費。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 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 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十一條︰本會理事長由全體理事票選,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為召開大會及理事會之當然主席,本會置常務 理事三人,由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常務監事由監事票選之為監事會之召集人。 第十二條︰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理事指定常務理事中一人代理。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二 )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 三 )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四 ) 聘免工作人員。 ( 五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八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 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九條︰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並於七日前通知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 亦同。 第二十二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
( 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 ) 會員之除名。 ( 三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 ) 財產之處分。 ( 五 ) 團體之解散。 ( 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 )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 二 ) 常年會費︰(1) 非醫師會員 ( 包括住院醫師以下之會員 ) 為伍佰元。(2) 主治醫師以上會員為壹仟貳佰元。 ( 三 ) 事業費。 ( 四 ) 會員捐款。 ( 五 ) 委託收益。 ( 六 ) 基金及其孳息。 ( 七 )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 第二十六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 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 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遂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 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末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台 (98) 內社字筆 9833305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條︰燒傷單位 (Burn Unit)指有隔離技術及加護病房設施並具有燒傷醫療計劃等特別整合以提供專門醫療燒傷的地方,燒 傷中心 (Bum Center) 則指除具有燒傷單位的功能外,另有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師 ( 士 )、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呼吸治療師及心理治療師為特別燒傷醫療團隊的地方。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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