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專區
社會工作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至五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 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守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理事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理事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視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